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无锡微信小程序制作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23-03-23 03:45:07 无锡雷霆

京技管〔2022〕155号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各重点国有企业:

经工委、管委会赞同,现将《北京济技术开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落实。

北京济技术开发区治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创新投资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为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链与资本链深度融合,欠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融资体系及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激励创新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有效服务产业构造转型晋级,高品质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三城一区”主平台树立,特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放慢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树立 打造高精尖产业主阵地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创资金),是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以财政资金出资模式设立的政策性扶持资金,次要采用股权投资形式,施展财政资金疏导作用,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支持区内科创型企业拔节成长,吸引优质企业在经开区落地发展,助力经开区高品质发展。

第二条 科创资金不以营利为目标,依照“政府疏导、科学决策、支持创新、促进发展”的准则运作,遵照契约肉体和市场规则。

第三条 科创资金的治理和利用必须遵守无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治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管委会担任审议科创资金的发展战略布局,审定根本治理制度,对科创资金投资运作无关严重事项停止决策。科技创新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担任挑选科创资金投资名目,对科创资金的经营治理停止督导。财政审计局担任科创资金的拨付。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国投)为科创资金的代持机构,实行科创资金出资人职责;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治理有限公司为科创资金的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科创资金治理机构),担任科创资金的日常治理。

第五条 科创资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采用“一事一议”的模式,担任评价审议名目投资计划及技术情况,出具评价意见。评审会准则上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科技创新局、亦庄国投各委派1名委员,聘请行业专家4名、财务专家1名;对由其余部门引荐的名目,由名目引荐单位委派1名委员,行业专家聘请数缩小至3名。评审会审议的名目由评审会委员依据名目情况一人一票停止表决,获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赞同方可经过。

第六条 管委会次要有以下职责:

(一)审查同意科创资金的实施细则; 

(二)依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议并同意投资建议和投资计划; 

(三)对本实施细则商定的,触及科创资金投资金额、特殊参加计划等严重事项停止决策。

第七条 科技创新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次要有以下职责:

(一)制订科技创新资金的实施细则;

(二)担任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申报和执行;

(三)征集和汇总科创资金投资名目,建设并治理名目储备库;

(四)组织召开名目评审会;

(五)督促科创资金治理机构依照相干规定展开工作;

(六)监视科创资金治理机构执行管委会决定;

(七)其余科技创新资金相干事项。

第八条 财政审计局作为科创资金监视机构,次要有以下职责:

(一)担任兼顾科创资金的拨付和收益上缴治理;

(二)担任对科创资金收支情况停止监视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亦庄国投作为科创资金代持机构,行使科技创新资金出资人任务,促进政策指标完成,保障出资权力,承受政府相干部门的监视和治理。

第十条 亦庄产投作为科创资金治理机构,次要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对拟投资名目展开初筛评分、失职考查、展开投资谈判、拟定投资计划等;

(二)实施经同意的投资计划,签订投资协定,要求被投名目控股股东或实践控制人或外围团队成员对应退还金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建设名目投后治理机制,做好名目投后治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监视、指点被投资企业运转;

(四)按时编制科创资金经营情况报告,定期汇报名目投资治理情况及其余严重情况;对出现严重危险的名目,应及时向科技创新局停止报告;

(五)实现其余投资运作相干工作。

第三章  资金运作治理及参加

第十一条 科创资金可经过直投方式或“以赛代评”方式支持符合经开区定位和相干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十二条 科创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停止科技创新、技术研发、名目攻关以及降职创新才能,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方案及其余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献(经同意的公益性捐献除外);

(四)排汇或变相排汇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停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正当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余国家法律法规制止从事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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