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维立
日前,最高法院在宁波召开中国移动微法院试点推动会,餐饮小程序这么过审核,据《浙江日报》报道,自4月1日起将移动微法院试点范围从浙江扩展到北京、辽宁、上海等12个省(区、市)辖区内法院,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深刻审讯执行信息公开、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移动微法院,是浙江省余姚法院首创并推行到全省的一款可能让公众“微信打官司”的小程序,用人脸辨认、电子签名、实时音视频交互等技术,完成民商事一、二审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全流程在线流转,原原告不用到现场就能远程参与庭审。理想表明,此举堪称益处多多。比如,方便群众、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审讯资源的无余等。当然,任何事物都不能够美中不足,对“微信庭审”而言,异样需求在探求中始终发展和欠缺。
首先,“隔空”庭审形式下,如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对诉讼参与人来说,不能够一切人法律看法都很强,所认为了确保“微信庭审”效果,法院无妨从立案末尾,有针对性地帮诉讼参与人“预习”法律常识。在微信上可经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多角度地向诉讼参与人宣传相干法律知识及典型案例。同时,还可约请律师、大学法律业余师生担当普法志愿者,在线与诉讼参与人互动,承受咨询,答疑解惑。这样做不只可为接上去的庭审打好根底,而且司法流程和法治观念可能经过这样的“普法课”得以流传,校园点餐小程序,诉讼的效果就会更现实。
其次,“隔空”庭审形式下,如何保障司法的轻薄性和仪式感。司法实际中,有些违规的情景令人担忧:有的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抽烟,有的躺在床上开庭,有的在网吧、商场加入庭审,重大影响了“微信庭审”程序失常有序停止。对此,法官却面临着两难抉择:放任诉讼参与人失范行为,无疑侵害法律轻薄性,而逐个纠正又将影响庭审效率。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保障庭审效果,有必要在各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设置“微信庭审”场所,这样做的益处是,可授权专门人员在场维持庭审次序,校园点餐平台开发,督促诉讼参与人遵守庭审纪律。
其三,“隔空”庭审形式下,社会公众如何完成知情权。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钻研院副院长顾永忠所言:“微信庭审和视频远程审讯相比,一个次要成绩就是如何让公众参与到审讯过程中来。”笔者的等待是,“微信庭审”早日完成与庭审直播对接,以承受公众监视。同时,加强特约监视员队伍树立,约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老法官、资深律师参与庭审考评,监视“微信庭审”。主观上,微信可以有效升高监视老本,而且监视不受地点限度。法院敞开胸怀,搞好制度设计,引入公众监视这个“同盟军”,为“微信庭审”当好“啄木鸟”,就能有效保障庭审品质。
“微信庭审”只要在规范中推行和发展,移动微法院的步子能力够愈加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