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网通信员陈颖颖、记者刘理4月26日报道:开发微信小程序就是腾讯的合作方了?今天,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生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易公司)、上海生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翼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损害商标权及不合理竞争纠纷案,在通过一个半小时的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讯决。依据判决内容,生易公司、生翼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正当开销30万元,并在媒体上登载申明消弭影响。
腾讯公司享有第1789993号和第15712256号“腾讯Tencent”注册商标公用权,上述商标通过腾讯公司的宽泛利用,已与其建设惟一对应的紧密联络,而微信和微信小程序是腾讯团队的产品。
腾讯公司以为,生易公司与生翼公司在举行微信小程序企业优选流动中,发布“小程序?新时代小程序企业优选流动约请函”,突出利用“Tencent腾讯”字样,分别与涉案商标相反或近似,损害了涉案商标公用权。该约请函尾部注明“腾讯科技︱易企秀技术支持”,误导相干公众该流动由腾讯公司主办,造成私自利用别人企业称号的不合理竞争。生易公司与生翼公司还在电话营销和流动现场自称是“腾讯公司合作方”“民间推行企业”,使相干公众误认为其商业流动由腾讯公司授权举行或与腾讯公司存在合作关系,造成虚假宣传。只管生易公司与生翼公司的涉案商业行为已于2017年12月前中止,但两公司仍应为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和消弭影响的民事责任。腾讯公司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判令生易公司与生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正当开销30万元,并在报刊上登载申明、消弭影响。
生易公司和生翼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商业行为系生翼公司实施,与生易公司有关,生易公司只是为生翼公司的现场流动租赁会场,并未参与该流动;生翼公司发布的约请函自身并非商品或服务,不造成商标侵权;腾讯公司主张的不合理竞争亦不成立。
一审:两原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判赔3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首先,依据本案相干证据,跑腿小程序开发,两原告存在高度关联关系,两原告是为了共同的推行目标,分工合作,该当认定涉案商业行为系两原告共同实施。
其次,腾讯公司享有涉案商标公用权,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标识被利用于微信小程序企业优选流动的约请函中,与涉案商标造成相反或近似;涉案商业行为系两原告实施,但约请函中对此并无任何表现,雷同却在尾部注明“腾讯科技”“技术支持”字样,联合约请函中对于腾讯公司董事长马化腾相干讲话的引述,以及专家解答等内容,容易让相干公众误认为该约请函中触及的微信小程序开发服务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关联,约请函中载明的商业流动系腾讯公司举行或授权举行,两原告造成商标侵权和私自利用别人企业称号的不合理竞争。
依据旧事报道,两原告在电话营销中间接宣称是腾讯公司的合作方,赞扬邮件中告发人亦称两原告在现场流动中误导受众其为民间推行企业,两原告由此借助腾讯的知名度获得了不合理的竞争劣势,并从中获得商机,对腾讯公司形成了间接侵害,造成虚假宣传。
鉴于腾讯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践损失或两原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思考两原告的客观过错水平、对外缔约的合同对价,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结果等要素酌定赔偿金额,其中顺便思考到在案证据中表现两原告客观上侵权恶意较大,主观上实施了屡次侵权行为,对于腾讯公司主张的经济侵害赔偿3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讯决后,生易公司和生翼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生易公司、生翼公司上诉称,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竞争关系,且第三方依正当的普通留意任务不会对提供服务的起源产生混杂和误认,在约请函上引用涉案注册商标不能被认定为“在商品上利用”,而是一种指称性表述,故两上诉人未损害被上诉人的商标公用权,也不存在私自利用别人企业称号的不合理竞争行为。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以为,首先,从被诉侵权约请函的内容和标注模式来看,约请函多页上方或下方标注有整行的蓝色“Tencent腾讯”字样,无锡微信餐饮平台,相对于黑底而言,蓝色字体起到了突出的效果,上诉人行为造成商标意义上的利用。